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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 促进法》执法检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认识依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乡村振兴的能力,9月27日,湟源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对我县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先后到巴燕乡下寺乡村振兴示范村、县乡村振兴产业孵化园、池汉物流园区进行现场察看,重点了解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检查组认为,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加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法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发现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乡村人才紧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足等短板和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确定的重大原则和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和促进乡村实现全面振兴,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具体工作建议。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和视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认真抓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二要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三要坚持将产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深度融合,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发展动力。四要坚持将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关键要素,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渠道作用,注重培养本土人才,强化引进人才返乡创新创业扶持,鼓励引导各类专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和发展。五要坚持将良好生态作为重要支撑,加强森林、草原、水系等保护,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创新农业发展模式,守住乡村生态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