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称多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称多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集中走访、约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与代表联系。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听取代表关于所在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地了解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一府两院”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了解代表履行职责及作用发挥的情况;了解代表生活、生产(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等。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县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将联系情况认真记录整理,并交付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代表联络科负责人对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除由县人大常委会处理外,办公室可分别交予“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有意见时,由交办部门转交原答复单位再作答复。
六、为了便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县人大常委会采取设立代表接待处、建立代表接待日、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为联系代表创造条件。
七、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专人负责代表联系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责提供服务,做好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