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第13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已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3月9日通过,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烟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