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3]3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好《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青办发〔2013〕34号),现将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和报备制度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离青外出,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二、省政府副秘书长离青外出,向分管副省长和省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青外出,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外出7天以上的,同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青外出,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除参加省委、省政府通知的会议、活动外,离开本地区到省内其他地区超过3天的,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请假。
五、中央驻青单位中的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民用机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离青外出,按照青办发〔2013〕34号文件要求,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其他中央驻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青外出,向分管副省长报备。
六、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请假报告或报备材料经本人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签收后即呈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其所在单位。
七、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返回单位后,须向省政府总值班报告,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销假。
八、其他事项严格按照《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青办发〔2013〕34号)执行。
201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