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大常委会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市人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内容包括:市人大机关的门户网站、单位微信公众号、各乡镇人大、干部职工间的QQ、微信工作联系群等。
第三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高效排查与研判处置相结合,不给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空间。
第四条 市人大党组(支部)对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市人大机关党支部作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单位,在党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五条 市人大党组(支部)要了解并掌握单位门户网站、单位微信公众号以及干部职工间的QQ、微信工作联系群的基本情况,应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传播并负责实施监管。
第六条 市人大党组(支部)要了解并掌握单位内部网站、单位微信公众号以及基层人大、干部职工间的QQ、微信工作联系群的基本情况,应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传播并负责实施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党组(支部)应对以上各类传播平台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加强门户网站管理员及QQ、微信工作联系群“群主”、单位微信公众号使用者的教育,并实行账号备案管理。
第八条 对正面宣传市人大重大活动的网络平台使用给予鼓励,加强对管理员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发布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门户网站等网络传播平台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信息传播正面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未经证实和公开渠道发布的政策、法规及影响社会形象的信息。
第十条 要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监测、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帐号、栏目、跟帖、标题等内容管理,先审后发、严把内容关、导向关。
第十一条 市人大党组(支部)和班子成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互联网信息发布、传播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干部职工对个人网上发布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应对处理不及时不作为,出现失职失责情形,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对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机关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对信息发布传播者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