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办法
(2014年1月13日果洛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果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州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本州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
第三条 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乡(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视察。为开好州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乡(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五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同所在乡(镇)、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州和县、乡(镇)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七条 视察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资料、个别访问、现场查看、实地考察和询问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代表视察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二)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接受礼品,不接受宴请,轻车从简,简朴节约。
(四)代表利用工作时间视察时,要事先告知本单位做好工作安排。
第九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本州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参加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一条 本州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视察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
代表参加视察,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视察应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视察结束后,视察团或视察组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常委会会议做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后,以常委会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代表视察证,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的身份证明,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