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海林所做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的说明》,并认真审议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我州人大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此,我州立法工作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转变。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有效行使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指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必要制定立法程序规定。《规定(草案)》已经成熟,内容具体,适用范围明确,符合自治州实际,决定通过这个《规定(草案)》,并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来源:州十四届人大三次人代会汇刊 编辑录入:旦知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