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大常委会简介
1981年6月,果洛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变了由州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的地方国家机关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举措。州人大常委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14项职权: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是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三是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是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是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和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是根据州长、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十一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被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二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十三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十四是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归纳起来,宪法和法律赋予州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有四项,即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都是依据这四项权力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
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遵守宪法、法律,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改善;建立工作和办事机构,配备和充实工作人员;人大工作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日常工作有序地进行,为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