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7月下旬,对我州2017年以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与委托自查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甘德、达日、班玛三县进行了执法检查,委托玛沁、玛多、久治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检查。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有效提高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水平,切实保护藏传佛教信仰自由,更好地发挥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藏传佛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党对藏传佛教工作的领导,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形成了具有果洛特点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法治基础,共同管理、协助管理和自主管理“三种模式”得到有效实施,为维护我州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开展宣传教育,普法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各级政府、各部门把《条例》纳入普法重点内容,采取整合宣讲力量,丰富宣讲内容,创新宣讲方式,突出宣讲重点等做法,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藏传佛教界人士熟悉的生动语言,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藏传佛教界和信教群众听得懂、能体会、有感受,有效改变了“讲不清、道不明、听不进”的现象。如达日县东倾寺开展“活佛讲宪法”系列活动;班玛县近三年来组织开办县、乡两级藏传佛教人士培训班56次,参加培训4500余人次;甘德县联合县委党校举办了全县党政干部藏传佛教理论政策培训班。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党政干部、藏传佛教界人士以及社会各方面对《条例》基本精神和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条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深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藏传佛教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一是全州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藏传佛教工作汇报,藏传佛教工作有专人分管。二是全州各县普遍建立健全了藏传佛教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究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解决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乡镇大多确定由副乡镇长分管藏传佛教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藏传佛教事务,为做好藏传佛教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如班玛县成立了全县藏传佛教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藏传佛教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三)狠抓制度建设,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迈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藏传佛教领域保持和谐稳定。坚持把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作为推进依法治州战略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藏传佛教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一是法制建设取得新成果。近年来,我州先后制定出台了《果洛州寺院特派员联络员管理办法》《果洛州寺院社会管理专项考核实施办法》《果洛州领导干部联系寺院联系藏传佛教界人士制度》《果洛州藏传佛教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果洛州流散僧尼管理办法(暂行)》《果洛州寺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办法》《关于规范和减少信教群众藏传佛教支出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二是推进重点工作有了新成效。加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大型藏传佛教活动、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学经等事务的依法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规范化、常态化。三是网络管理有了新突破。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工作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藏传佛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和境外势力利用藏传佛教进行渗透的信息,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及时制止非法行为,打击违法活动。四是在今年组织召开了果洛州佛教协会第五届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了果洛州第五届佛协领导班子,并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全州统战、民宗、佛协等部门利用中央下达我州的176个寺院管理干部编制为全州每座寺院配备了2名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了统战民宗干部队伍建设。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藏传佛教领域依法治理能力。一是藏传佛教领域民生得到不断改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寺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重点实施了寺院基础设施建设、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危房改造、寺院文物主体建筑抢救性保护、寺院危殿堂维修加固和寺院公共服务建设“六大工程”,通过近三年的持续投入和建设,实现了“五个基本目标”,即基本实现了寺院水电路畅通、基本实现了寺院公共服务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覆盖,基本实现了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危房改造,基本完成了重点寺院文物主体建筑和危殿堂的维修加固,基本建成了寺院综合服务站。二是藏传佛教界人士慈善事业发展迅速。近三年来,各寺院和教职人员积极响应州委、州政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号召,充分发扬藏传佛教“乐善好施、扶危济困、关怀社会、服务人民”的传统美德,纷纷向受灾地区捐款捐物,据不完全统计,捐款捐物折合200余万元。三是未成年人入寺问题得以解决。在2019年的工作中,坚持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并重,通过讲明国家政策、讲清工作要求等方法,强化未成年人入寺的整改工作,适龄儿童不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19年我州“两库”(户籍库和学籍库)疑似失学辍学应核查10571人,已核减10571人,核减率为99.99%;全州10571人中应劝返7033人,已劝返入学6876人,劝返率为97.77%,其中,入寺儿童少年应劝返2203人,劝返入学2203人,劝返率为100%。
二、执法检查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一)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刻认识和把握藏传佛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时期藏传佛教将长期存在、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社会作用的两重性等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观点。必须坚持用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指导我州藏传佛教工作实践,密切结合世情、国情、省情、州情、教情,以调查研究为先导,掌握政策,把握规律,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州藏传佛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办法,推动藏传佛教工作理论实践创新,维护藏传佛教领域和谐稳定。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藏传佛教,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二)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牢牢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要大力推动藏传佛教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科学、管用、符合果洛实际的藏传佛教事务法规体系,推进藏传佛教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主要依靠法治管理转变。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以“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侵犯藏传佛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利用藏传佛教进行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的,要依法坚决打击。
(三)必须坚持群众为本,把群众观点贯彻宗教工作的始终。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是团结人心、争取人心的工作,坚持执政为民、群众至上、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信仰需求和合理诉求,尊重和关心藏传佛教界人士。要帮助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正常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创条件。要经常性深入藏传佛教人士和信教群众中,了解想法、听取意见、解答问题、消除疑虑。要讲方法、讲感情,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争取群众、团结群众的能力,把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四)必须坚持创新为先,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推进藏传佛教工作。要不断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统战藏传佛教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藏传佛教工作新格局,创新藏传佛教工作机制体制,有效整合相关资源,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合力。要把落实作为归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一线工作法,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提升工作的执行力、落实力,善治善管,善作善成,推进藏传佛教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五)必须坚持责任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使命。要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藏传佛教工作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对我州藏传佛教领域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不回避不发怵,发扬改革精神,勇于破解之道,探索建立依法管用和谐、具有果洛特点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新机制。要把关乎民族团结、藏传佛教和谐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难事急事层层细化量化,全力以赴把虚事干实、把实事干好、把难事干成,以更加科学严谨的态度、富有成效的方法,不断开拓果洛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执法检查组认为,《条例》贯彻实施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积极稳妥解决。
(一)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对藏传佛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够,导致对《条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藏传佛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藏传佛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理论政策学习不够,调查研究不深不细,对策办法不多。二是宣传教育不完全到位,手段落后,经费短缺、方法单一、载体不丰富、宣传教育面有限,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对包括《条例》在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多,存在“党的声音不落地”等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互联网等新型传媒技术在寺院日益普及,接受和传播有害信息成为寺院问题的新隐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个别部门认为贯彻实施《条例》、开展藏传佛教工作只是宗教管理部门的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藏传佛教事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管,对遗留问题不愿管,业务不熟悉不会管。三是个别领导干部驾驭宗教工作和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能力亟待提高,习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处理和解决宗教事务,缺乏应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二)藏传佛教执法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县级政府藏传佛教工作机构不健全、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队伍不齐、经费缺乏等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各地藏传佛教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业务水平较低、工作经费紧张、工作用车紧缺、执法装备简陋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藏传佛教工作任务的需要,影响了藏传佛教工作正常开展,甚至导致行政执法不到位。
(三)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管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有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财务收支的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部分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批先建、未批乱建等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存在,治理效果不够明显。
(四)藏传佛教团体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教职证和活佛证办理工作不规范;寺院超编、私自认定活佛、藏传佛教干预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几点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继续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根本途径不断深化思想引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将《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对藏传佛教问题、藏传佛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深对藏传佛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理解,丰富藏传佛教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坚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重,扎实开展培训工作,努力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不断增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尤其要在藏传佛教中进一步开展法制观念教育,强化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党的藏传佛教理论、政策和藏传佛教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藏传佛教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基层特别是县级藏传佛教工作机构建设,配备适应执法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专职藏传佛教工作干部,目前还不是政府序列的,应当尽快纳入,以确保各级藏传佛教工作部门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当前藏传佛教工作部门经费欠缺、执法装备落后等状况,切实解决藏传佛教工作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夯实藏传佛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要根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认真开展藏传佛教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大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力度,确保藏传佛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着力推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团体建设。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开展合法藏传佛教活动的重要阵地,加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设是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客观需要。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和督促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严格落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管。二是要积极解决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设运行中的突出问题。针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办理“两证”难的问题,要加大协调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努力加以解决;建立藏传佛教、旅游和文物等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落实文物保护经费,切实维护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三是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活佛认定和转世问题各部门应该实事求是的对待,认真研究,纳入管理,步入规范;同时建议寺院进行定员管理,活佛证与教职证的办理工作应该趋于规范,宗教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入寺为僧问题的管理,教育、民宗等部门要加大筛查力度,积极做好劝返工作,确保适龄儿童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坚决杜绝学龄儿童入寺现象;针对我州未批先建、乱建宗教活动场所、露天佛像、佛塔等问题,国土、城市建设、草原管理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划定用地范围,制定建设规划,宗教事务部门严格监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全过程。要切实解决好“寺院定员管理、活佛认定、适龄儿童入寺、未批先建、乱建”等老大难问题,不要因为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而在工作上带来被动。
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团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藏传佛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职人员的培训和爱国藏传佛教人士的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切实解决藏传佛教团体后继乏人、凝聚力不强等问题;支持、帮助藏传佛教团体不断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发挥藏传佛教团体的职能作用。
(四)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条例》施行以来,为全州藏传佛教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在检查中也了解到,全州藏传佛教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其固定下来,切实提高藏传佛教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当前,《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已经发展变化的藏传佛教工作形势和任务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条例》个别条款的规定已经滞后于藏传佛教工作实际。为此,有必要就《条例》的修改进行立法调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交流推广行政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民宗委要加强与乡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藏传佛教工作,促进我州藏传佛教活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