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7月12日至1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与省人大执法检查同步进行,取得了执法检查工作上下联动、重点突出的较好成效。检查组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在听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深入黑城沟河道治理工程、巴燕加合经济园、黄丰水电站、循化县第二垃圾填埋场、循化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里长垣养殖园以及海东市湟水山水项目等,与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面对面进行交流,详细了解了《黄河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过程中还开展了法律知识问卷调查。
一、基本情况
海东处于“三河间”,分布有大小河流120条,黄河干流、一级支流湟水河和二级支流大通河分别出境流入甘肃。黄河在海东境内流径200公里,湟水河、大通河流经分别为151公里、72公里,其余支流总长度2705公里。全市过境水资源量为261.7亿立方米(黄河217亿立方米、湟水河16.5亿立方米、大通河28.2亿立方米),自产水资源量为18.2亿立方米(黄河干流6.52亿立方米、湟水河8.86亿立方米、大通河2.82亿立方米)。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坚守“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黄河文化传承保护、基础设施健全完善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力确保了一江清水出城出省。
(一)黄河保护体系逐步完善。始终将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筑牢海东生态安全屏障的最大政治责任,认真学习《黄河保护法》,把贯彻落实好《黄河保护法》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政治任务、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全面落实黄河保护各项工作职责,高规格召开全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会,编制印发《黄河海东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全方位推动黄河海东流域生态治理、水资源保护利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河湟文化传承等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守护好黄河安澜。
(二)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共治。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全市1678名河湖长巡河湖5.2万余人次,巡查河道9860公里,巡查水域875平方公里,累计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6950吨,拆除违法建筑物1300平方米。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水务局开展联合执法7次,查处破坏水资源水环境等涉水违法行为4起。全市61座水库已完成除险加固48座,正在除险加固4座,有效消除水库病险隐患。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市农田残膜回收完成率达9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养殖场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87.5%,全市1587个行政村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深入推进以黄河流域化隆县扎巴镇本康沟等21个村为重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整治率达到2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初见成效。
(三)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印发《海东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十四五”规划》,建立市级节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市6个县区完成全国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建设,累计创建省级节水型公共机构、高校、小区等179家。全面完成各县区地下水限采区划定、公告及备案和全市“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格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全面完成国家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目标。119家黄河流域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工业及服务业单位全部安装计量设施,严格规范管理。黄河流域取用水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34项,已完成整改32项,整改完成率94.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一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全面完成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四)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聚焦产业“四地”建设,持续深化细化蔬菜、制繁种、牦牛藏羊“西繁东育”等农牧业基地建设,配齐配强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各类要素,海东在全省“半个菜篮”“半个粮仓”地位更加稳固。全力推动青海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制定出台《海东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红狮硅基新材料、青海丝绸云谷低碳算力产业园等一批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多措并举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容量439.82万千瓦,占全省清洁能源发电量的14.5%。推进绿氢终端应用,探索绿氢与化工、交通、能源等领域的耦合发展,氢装上阵(海东)碳中和物联产业园一期项目、海东氢油电超级能源中心等示范应用项目正在加快建设,高效推动产业向清洁化、无碳化目标迈进。
(五)黄河文化彰显时代魅力。以打造新时代河湟文化新高地为目标,立足资源禀赋,突出比较优势,认真贯彻实施《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加大保护传承黄河文化的力度,成功创建河湟文化(海东)、土族文化(互助)、撒拉族文化(循化)3个省级实验区,新建河湟文化博物馆及河湟文化研究中心,举办青海丝路花儿艺术节暨河湟文化艺术节,邀请沿黄9省区参与;打造千龙千狮闹新春·河湟非遗大会暨传统社火展演等一批民俗文化品牌,进一步丰富了河湟文化传承和发扬的载体。积极培育以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黄河风情、田园风光为主的五大旅游品牌,着力提升旅游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今年上半年接待游客人数953.47万人,同比增长20.07%;实现旅游收入23.69亿元,同比增长26%。
三、存在的问题
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法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推动解决。
(一)法律责任落实存在短板。《黄河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从检查情况看,本市各层面贯彻落实法律责任的积极性和协同性还存在不足。一是相关政府部门协同推进黄河保护的意识仍有不足。黄河保护法第6条规定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建立协作机制。检查发现,黄河流域协调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还要加大力度。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仍有不足,联合执法的管辖协调、职责协同、协作规模、协作方式等尚未形成体系,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二是法律宣传教育还不够有力。黄河保护法第18条、第55条、第71条、第99条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节水、洪涝灾害防御、黄河文化等宣传教育作出规定。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对黄河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新闻媒体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力度、广度、深度还不够,群众参与黄河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一是黄河保护法第100条、第102条明确了财政、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支持,检查发现,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尚未实施,治理资金缺口大,污染防治资金稳定投入机制不完善,加之目前黄河专项资金主要倾向于源头地区,市县级财政压力较大,导致资金投入有限。二是流域信息化监管水平不高,现有的基础设施设备与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不相匹配,水利工程综合调度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平台建设投入不足。特别是河湖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靠各级河湖长及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检查,无安全监测监控平台,河湖监管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生态保护与修复压力巨大。一是黄河保护法第8条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规定了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水资源统一调度、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取水许可限批等制度措施。检查发现,可用水资源总量不足。海东市水资源总量14.34亿立方米,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63亿立方米每年,黄河地表水耗水指标为5.21亿立方米每年,截止2023年底,全市用水总量4.45亿立方米,用水总量已达到省下达控制指标的79%,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量日益增大,部分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日趋紧张,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型、工程性、水质性缺水并存,用水矛盾依然突出。二是黄河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第38条规定要加大对黄河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持生物多样性。检查发现,虽然黄河青海流域生态恶化趋势有所缓解,但受青藏高原生态脆弱性、复杂性的影响,生态环境脆弱且易发生退化,遭到破坏后恢复难度大且过程缓慢,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数据显示,海东市是青海省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有5284 km2,占全市总面积40%,水土流失治理责任大,任务重。
(四)污染防治能力还需加快提升。黄河保护法律第六章针对黄河流域污染防治的形势及其特殊性规定了相关制度措施,但法律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黄河保护法第75条规定应当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检查发现,部分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因雨污管网混接错结、老旧管道功能缺陷等原因,导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低、处理效果不明显,部分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存在设备更新维护不及时、运营保障体系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黄河保护法第81条规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检查发现,流域内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情况依然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处理率低,农药、化肥的施用以及畜禽养殖、秸秆腐烂等污染物,随地面径流和农田退水进入河流和地下水,影响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五)绿色发展有待深入推进。一是黄河保护法设立专章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定了城乡融合、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制度。检查发现,海东以全省1.8%的国土面积,承载着全省22.8%的人口,且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不断加深。传统产业占比大,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偏低,生产性服务业缺乏,涉农企业带动能力不强,高品质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不足,品牌建设相对落后,高质量发展后劲乏力。二是法律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检查发现,对黄河文化的挖掘不深,文化输出力度不够,文化传播方式创新性不足,黄河文旅产业尚未形成明确的格局。如黄河在群科新区、循化以及民和都有着丰富的水上旅游开发资源,但是沿黄交旅融合发展、沿黄交通运输绿色环保发展以及智慧监管方面缺乏整体的研究和部署。
四、意见建议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学习宣贯和理解,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要求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抓好黄河保护法贯彻落实。要把学习宣传黄河保护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定期发布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推动机关、企业、社区、农村认真学习宣传,真正把黄河保护法学好用好。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原原本本地学,准确理解掌握、全面贯彻执行法律;企业要重点学习与其经营行为相关的制度规定,自觉履行法律责任;群众要学习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支持和参与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法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互补、互促,进一步凝聚黄河大保护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完善的黄河流域综合执法体系和协作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黄河系统性保护整体合力和成效。
(二)进一步做好资金技术保障工作。合理运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争取并增加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为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落实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强化流域涉水监测网络的统筹规划、整体联动,推进共建共管共享,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运用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对水文、气象、地质、雨情、旱情等状况的动态监测和科学分析,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互通共享,建设“智慧黄河”。
(三)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修复质效。要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积极开展生态宜居型、蓄水保土型、水源涵养型等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构建形成以小流域为主体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要加大水情、雨情、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力度,持续开展山洪灾害演练和培训,实施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和维修养护,不断补齐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短板。要充分利用国家公园建设契机,统筹做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深入实施以公园建设为主的生态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健全和理顺管理机构、管理机制,满足群众休闲娱乐、健康生活需求,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等多种效益。
(四)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协同推进化工污染整治、水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持续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黄河流域警示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在逐个解决的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做到系统彻底整改。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尽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加快实施管网建设改造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减少农业农村污染物入河排放。
(五)进一步推进黄河流域产业绿色发展。要紧扣产业“四地”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探索、整合、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以科技创新推动形成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通过新质生产力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赋能。要树牢品牌观念、大文旅意识,深挖黄河及其支流历史遗迹和自然遗迹遗产,加强黄河流域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整合,依托全域旅游,丰富宣传、营销方式,不断推进历史文化、特色水库、自然河湖、城市河湖景观等精品文化工程建设,推动产业化发展,带动黄河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