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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对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

2.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法制和监察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

3.对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制和监察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4.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5.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6.审议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

7.拟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8.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法制和监察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好具体工作;

9.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

10.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11.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征集意见,汇总上报;

1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法制和监察司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3.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提出报告;

14.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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