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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财政经济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2.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3.负责对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4.负责对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初步审查结果报告;

5.协助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

6.贯彻执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强化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7.研究、审议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报告;

8.审议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报告;

9.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财经方面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10.审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11.审查常委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12.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制度,做好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调研、预算在线监督等工作,协助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议题;

13.联系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人大财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4.接受省人大财经委的指导,协助并配合上级人大来我开展相关检查、调研、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等工作;加强与人民政府对口联系部门以及兄弟城人大财经委的联系沟通;指导我人大财经委开展相关工作;

15.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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