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提出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建议,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规划,拟订和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5.审议县人民政府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业、扶贫开发、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6.提出对已公布实施的农业、扶贫开发、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修订、补充和废止的意见;
7.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对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8.提出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建议和计划,协助县人大常委会视察、调查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扶贫开发、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报告;
9.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以及全社会关注的“三农”、扶贫开发、水务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10.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议题做好准备工作,并起草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
11.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2.接待和办理人民群众有关农业、扶贫开发、水务等方面的来信来访;
13.加强与省内外兄弟城县人大相关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密切与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与合作;
14.接受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的指导,办理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