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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4年4月1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现就全面加强我州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领导。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黄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的条例、办法、规定等的总称。全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州工作大局,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建立保障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州、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发挥主体作用,严格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

(一)落实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清单和时间要求。

(二)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制度的制定步骤和时间安排,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制定并公布,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报州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说明。地方性法规没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修订,通过发布相关的配套文件和政策进行正确引导,拓宽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路径,妥善解决好执法与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三)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强化专项督查,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对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

(四)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扩展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领域。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审判机关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起诉依据的,检察机关应当适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监察。要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一)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后,州人民政府应当就实施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时,应当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并接受评议。

(二)加大实施情况监督力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的重点、突出和普遍性问题督促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办理,跟踪问效,必要时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和措施。

(三)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与中央精神、上位法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定期开展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深入学习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一)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司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工作责任制,并于法规公布30日内,在全州范围内编印发放统一格式的单行本,提高地方性法规的普及率、知晓率。

(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州、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

(三)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工作体系,使立法、执法、司法、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普及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的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宣传职责,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确定每年的12月为全州地方性法规宣传月,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方案,指导、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四)发挥基层基础作用。推进乡镇人大代表联络室、村(社区)人大代表活动室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建设,打造法治宣传教育新阵地,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全州各级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示范引领者,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建立对有关机关和单位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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