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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4年4月1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推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及《中共黄南州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清单》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检察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黄南实际,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监督有关单位正确履职,达到诉源治理、促进平安黄南建设的重要作用。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提升检察建议质量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做到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合法合规、论证科学严谨、说理充分全面、建议精准可行。

检察机关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门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检察建议工作和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调阅被建议单位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视情况抄送同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上具有普遍性问题的,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部门;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需要追责问责的,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全州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机关依法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推动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采取上门座谈、电话询问、信函询证、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得到回复和落实,实现以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被建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并按整改时限要求,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人大进行监督,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采取视察、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督促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沟通和协调,将检察建议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州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合力。

五、加大检察建议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检察建议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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