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3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祁建新
各位代表:
3月21日下午,各代表团结合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际,认真审议了《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代表们认为,果洛州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解放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州各民族始终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当前,在我州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对进一步巩固和维护我州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全面推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新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将我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创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和加快果洛州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推动全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条例(草案)》内容全面,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文字准确、语言简练、表述清楚的特点,符合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际的需要。
审议中,与会代表对《条例(草案)》内容和条款未提出增加或删减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制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个别文字修改。对于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涉及的有关问题在《条例(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已经反复、慎重地研究过,故不再作修改。总之,《条例(草案)》已经成熟,在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上做出了努力,具备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符合立法精神,是可行的。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