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果洛州的国家权力机关。
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果洛州的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班玛县,以及驻果洛州的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果洛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果洛州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果洛州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果洛州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果洛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果洛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果洛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果洛州人民政府、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果洛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